重庆市政府的单一来源采购策略

重庆市通过明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取“晒”公告、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单一来源采购加强监管。

一直以来,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供应商“一对一”签订合同,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性的特点,被业界共识为“控制和慎用”的采购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出台了《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而且对法律关键词作了解释或界定,细化了操作流程,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有了更详尽的参考依据,减少了管理风险。

《通知》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的3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界定。即: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正式发文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拟采购服务项目是原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的维护、升级维护服务,必须由原中标供应商实施,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金额的。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马上实施紧急采购的;采购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服务工作中出现紧急情况,实施公开采购不能保证时间要求,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且已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种情形是,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为了避免采购人对品牌存在倾向性,《通知》要求引入社会监督,通过“晒”公告的方式将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公布于众,从而降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风险。具体规定是,财政部门接到申请人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事项的申请后,在批准之前,应当就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涉及到的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采购品目、拟采购供应商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公告时间、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事项,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做质疑处理。

而在申请审批环节,该市要求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一位多次参与此项业务的采购人士表示,行业专家较熟悉标的物的市场行情,了解本地区经济情况,能掌握价格的主动权,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

在组织实施阶段,经财政部门批准的20万以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原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专家库2名评审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

附录: 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5种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以下4种特殊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1、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2、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正式发文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4、拟采购服务项目是原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的维护、升级维护服务,必须由原中标供应商实施,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金额的。(二)“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1、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马上实施紧急采购的;2、采购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服务工作中出现紧急情况,实施公开采购不能保证时间要求,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且已经同级政府批准。(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四)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要求,并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采购本市高新或支柱产业特定产品。

第三章 项目公告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告(一)公告的形式采购人拟申报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单一来源适用条件的项目,应先将相关内容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的《单一来源公示》栏目公示(附件1)5个工作日。(二)公告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采购品目、拟采购供应商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公告时间、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详见附表)。(三)质疑处理公告期间如有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的,财政部门应将质疑内容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财政部门,质疑处理完毕无异议的,进行下一申报流程。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行严格审批,其具体审批流程为:(一)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3)、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批。(二)属于第三条(一)款2项情形的,采购人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由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填报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2)附2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三)属于第三条(二)款2项情形的,采购人在申报时应附同级政府批件。第六条 专家论证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指标复杂、设备专业性强、通用程度低,市场产品信息较少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要求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第七条 组织实施经财政部门批准的20万以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专家库2名评审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原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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