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确保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开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并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三人以上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采购人代表或供应商参加。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组成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时间安排、考核步骤和相关要求等。在考核工作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自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应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自查、分析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四)问卷调查。在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期间,市财政部门应向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组织实施工作的评价及建议。
(五)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结合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实施现场考核,并对照量化考核表进行打分。
(六)汇总及报告。考核小组综合现场考核情况以及各方反馈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征求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报告应包括考核期间、考核范围、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考核得分、意见及建议等。
(七)落实整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考核报告的意见与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于每年的4月份开始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3月上旬之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前准备考核相关材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还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当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开标和评标以及质疑的处理等。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与执行、业务操作制度与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与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执行,以及创新举措等。
(三)业务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建设、预选项目采购与监管、合同备案与履约验收,供应商库与商品库建设、信息报送与监管配合等。
(四)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人员队伍、人员培训、科研成果及宣传、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等。
(五)社会评价,包括采购人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评审专家满意度以及窗口评价满意度等。
第九条
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保密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资金节约率(预选项目节资率单列)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三)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前款所称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专指因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失误导致的投诉,或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投诉,且市财政部门予以受理的。
(四)公开招标失败率
公开招标失败率=公开招标失败转非公开项目数量÷公开招标项目数量×100%
(五)采购周期
全年所有项目平均采购周期、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各种预选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以及上述周期与上年度的快慢对比。
前款所称采购周期,是指从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止。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结合每年度考核的侧重点,制定或调整量化考核表的内容,确定各项分值和权重。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定性和定量考核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绩效评估,并占一定的分值比例。
第十二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市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网址引用: 思谋案例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监督考核办法. 思谋网. https://www.scmor.com/view/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