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日益普遍地深入到我国农业之中,引发了我国农业的深化改造,尤其是组织化改造。目前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我国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摸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误区。本文从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动因出发,提出了我国现行的两种主要的供应链组织模式,试图营造出一个符合当今转轨经济和开放经济环境下的有效的组织形式,并为促进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化提供对策建议。 【作者】 谭涛; 朱毅华【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农产品供应链可以被描述为农产品沿着农户、加工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运动的一个网状链条。与制造业相比,农产品具有易腐败,生长有一定的自然周期,产品易受生物、季节、气候等自然环境影响,且原料质量对最终加工产品的质量有重要影响等一些区别于其它加工业的特殊属性,因而农产品供应链有自己相对独特的一面。农产品链特殊的市场需求以及农产品的自然属性将促使原有农产品链重新进行整合以提高链条的效率与价值。将上游广大分散农户有机地组织起来,与处于链条中游的加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同时加快“农改超”进程,以城市连锁超市或大型仓储超市为主要消费地点,提供安全、快捷、高品质以及高附加值的农业加工产品,打造一条以加工与配送为核心的供应链,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管理必要性
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全球一体化的大格局当中。目前国际市场上,我国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等不具备价格比较优势,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等则具有较大的价格比较优势。为此,利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整合的契机,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引导农民按照加工业要求安排农业生产,实现在生产、流通、加工等各环节的价值增值,是增加我国农业整体效益、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对于我国的农民来说,目前进入市场面临着重重困难。首先是由于我国的农户作为生产主体或消费者主体,大多如散兵游勇,进入市场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高昂交易成本。其次,由于我国市场发育很不完善,农民文化素质差、组织化程度低及长期的封闭经营,对市场不熟悉,很难搜寻到足够、准确的信息,同时辨识评估能力很低,辨别结果具有较高的风险,很难取得公平的谈判地位,因此市场交易成本必然很高。其三,由于我国农户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资金匮乏、竞争能力弱等缺陷,更进一步影响了农户经营的效率。因此,农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适当规避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就要利用与自己农产品生产有关的公司、企业、专业协会等各类组织,打破垄断,节约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或组织起来,或在专业大户的带领下,掌握较为充足的信息,提高交易谈判的能力,直接进入市场。也就是说,农民在进入市场难,市场交易成本又过高的矛盾下,基于未来净收益超过未来成本的预期,尽量通过一体化组织来实现其经营目标,成为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自然选择。
当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日益普遍地深入到我国农业之中,它就引发了我国农业的深化改造,尤其是组织化改造。新型农产品加工业在农村的出现,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有力重组,突破了传统落后的乡土村落组织形态,形成了更有现代内涵和发展意义的利益互动关系。处在不同生产环节上的生产者以明确的利益追求为基础,以契约为手段,以自由平等的谈判方式,结成多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使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社会化水平大大提高,克服了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者固有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增强了我国广大分散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
供应链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将链条中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整合起来,以顾客需求为导向,最终达到顾客满意最大化与供应链整体生产成本最小化的平衡状态,在供应链内部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机制以保障整体的利益是供应链组织化的首要任务。国外经验表明,实施供应链管理的主要障碍来自于组织内部和贸易伙伴间的协调。许多以往关注于在与供应商进行利益分配的组织与企业,现在也将注意力集中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方面,以期获得供应链的整体利益。很显然,农产品供应链也是如此。以往传统的纵向一体化农业企业所采用的垂直型组织结构,使得每一个职能部门都能够独立完成自己的任务且独立评估其绩效,而供应链管理对传统企业所造成的变革却是跨越职能界限的。传统的组织结构给供应链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更为严重的是,每个成员都过分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而很少从整体角度来考虑共同的利益,如加工企业为了追求更多利润而降低原料采购价,农户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则忽视农产品的质量,等等。这些过多重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往往与供应链的整体获益能力发生冲突。为此,打造高效率的一体化供应链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供应链组织机制,即在供应链伙伴成员之间建立信任、诚实和开放的组织合作关系,以获得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动因及组织模式
农产品供应链组织一体化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顾客满意程度,最终提高供应链整体的竞争力。供应链可以看成是农产品纵向生产过程中各个成员的垂直整合或者是战略联盟,农产品特殊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多品种与多品质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各个单位从组织合作的角度形成一体化的供应链,共同参与竞争,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
由于农业所具有的特殊的自然属性,导致了农产品供应链存在资产专用性高、物流要求高以及市场不确定性较大等几个特点。为此,进行供应链组织模式的创新是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主要内容。本文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如下两种主要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
1. 以加工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整合模式
在农产品供应链系统中,生产者是最薄弱一环。由于广大的分散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在供应链中处于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而可以通过加工企业为核心的一体化形成供应链组织模式。如图1所示:
在该模式下,加工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以加工企业为中心能够保证生产活动的稳定性,在资金技术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由公司为农户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企业在加工原料的供应上获得了保证。通过农户的组织,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供应链组织的过程是通过加工企业内部整合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带动上下游环节进行相应的协调与整合,最终形成统一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加工企业与农户一般可以通过契约来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稳定的原料供应来源,同时,也能够降低供应链的内部交易成本,减少农户的市场风险。同时,加工企业的素质成为供应链成功的关键。在供应链整合中,供应链管理的主要任务交给了加工企业,有可能使加工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风险也提高。与市场直接购买加工原料相比,由过去只通过洽谈和订单两个环节就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既要管理生产(产品标准要求),又要从事种子开发等技术研究和推广,以及农产品收购和仓储等复杂问题。这种物流职能的内部化,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科学管理,很容易造成规模不经济。
2.以物流中心为核心的供应链整合模式
由于农产品种类的不同和以往农产品流通的惯性,对于有些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可以着重建立以物流配送为中心的供应链整合体系,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中心完成供应链系统整合。此外,有一些生鲜农产品可以通过构建加工物流一体化的物流中心,实现农产品的快速高效配送,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的新鲜度与质量。以物流中心主导的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系统,一般是以商业流通企业为主的一体化物流系统。其系统模式如图! 所示。该模式以物流中心为核心,联结供应链上下游环节。由于物流中心一般具有较大的规模与物流能力,一般可以同时为多个上游环节及下游环节提供物流服务,在图中以省略号表示。
物流中心可由原来的批发市场发展而来。通过对批发市场的改造,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辅助农产品交易,配备完善的物流体系和信息平台,使得物流中心成为联结生产、加工、零售的核心环节。另一种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就是连锁企业,如大型超市的配送中心向上游延伸和发展,形成生鲜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开始组建自己的生鲜配送中心,如江苏的苏果超市集团。两种类型的物流中心是分别从供应链上游(批发市场)向下整合和从供应链上游(连锁超市)向上整合形成的。前者位于供应链上游往往应用于农产品大宗商品跨地区调配,实现农产品作为供应链生产原料的配置,后者的目的是面向连锁超市,实现的生鲜农产品的快速调配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求。
三、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对策建议
1. 完善供应链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利益机制的实质,就是供应链内部成员各个利益目标的一致和利益分配的合理。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无疑是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核心,这需要充分考虑供应链内部各个参与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利用利益杠杆调动内部诸方面的积极性,使各主体在各个经营环节来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顺利实施的关键。
(1)实施保护价格。保护价格是根据市场行情以合同的形式订立的最低保护价格,是农业合作过程中常见的一种非市场安排形式。一般还规定当保护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供应链中的加工企业按保护价格收购;当保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按市场价格收购。保护价格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使他们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合理收益( 也保证了加工企业有较稳定的原料来源。保护价格作为供应链核心成员,如加工企业所作出的承诺,能够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对未来的合作产生信心。
(2)股份合作。股份合作使加工企业与入股农户以股份为纽带,结成“互惠互利,配套联动”的经济共同体。加工企业进而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式的法人实体,而农户则成为股东,成为“车间型”的经营单位。以合资为基础的合作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供应链的稳定性与凝聚力,也能够促进供应链内部信息的顺畅流动,避免了由于僵化的合约所带来的种种约束。但股份合作需要一定资本,这无形中会限制实力较为薄弱的农户采用这种合作形式。但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股份合作不失为一种促进供应链组织合作的有效形式。
(3)利润返还。供应链的核心成员如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农户提交的农产品的数量,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按适当比例把一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与企业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成为较为紧密的整体。通过农产品利润的二次分配,农民就非常关心供应链整体的发展,不会轻意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撕毁购销合同,加工企业也因此更能获得稳定优质的原料供应。利润返还的方式需要对供应链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合同形式来约束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办法。但由于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单纯的合同形式又可能会成为负担。从长远来看,在供应链成员中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管理机制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这能够使得供应链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有着更强的适应能力。
除此之外,加工企业还可以采用预付定金、反租倒包、免费扶持等利益机制与农户展开合作。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应链成员之间彼此信任,经常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以及共同参与某些重大决策,是保障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手段。
2. 完善供应链运作的约束机制
要顺利地实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需要有一套良好的供应链运作约束机制作为保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最为重要的是各个成员一开始就充分地认识到合作是整体获益的基础,从而使供应链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从供应链加工企业和农户的连接关系和要素组合的方式来看,农产品供应链的运行约束机制有以下三种 :
(1)市场约束机制。由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价格的变动及其相互转化、互为因果而形成的约束机制。在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下,加工企业凭靠自身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与农户和原料产地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价格随行就市。依靠市场约束机制,加工企业定期地到产地按市价向农户一次性买断收购。由于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没有利益纽带和风险责任,农户可能由于加工企业到期不去收购,造成农产品积压糜烂,从而遭受损失;或者由于农户惜售,加工企业不能及时购进农产品,造成原料短缺,进而停工而遭受损失。因此,仅凭市场约束机制,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模式只是松散的,它只能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约束机制。
(2)交易成本内部化。通过系统内“非市场安排”,农产品供应链内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原本在外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原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交易内部化,从而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各主体的收入。从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外部市场交易,还是系统内的交易成本内部化都需要支付成本,但研究表明,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3)合同约束机制。合同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取的主要运转约束机制。加工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可以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等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企业与农户合同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合同保护价格,一般情况下,合同都能够按规定执行。单纯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供应链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不能提高整体的组织绩效,合同只是一种约束方式,而供应链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有着共同的合作意愿才是成功供应链管理的关键。
网址引用: 思谋科普组. 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管理模式研究. 思谋网. https://www.scmor.com/view/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