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农产品供应链中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构建

《“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意见推动互联网向生产领域拓展,尤其是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并呈现出愈演愈烈态势,折射出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存在隐患。本文基于互联网思维,提出“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在总结农产品供应链节点对农产品安全的影响及我国涉农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及增强其效能的对策。
【作者】 田昕加; 武俊芳【机构】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涵盖了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密切相关。农产品加工企业处于农产品供应链靠上游环节,拥有相对优势,是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保证终端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主体。本文以加工企业控制型农产品供应链为研究对象,构建以加工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信息平台,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供应链各主体的协同发展、发挥政府的监督引导功能,尤其是充分运用O2O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等途径,促进“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系统资源与信息共享,构建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1 “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

农产品供应链是供应链理论在农业领域的延伸。结合马士华教授在《供应链管理》一书中给出的供应链定义,这里认为,农产品供应链是围绕核心涉农企业,通过协调与控制农产品流通过程,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将原材料初加工或精深加工,并经由各种渠道的销售网络最终把农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将各类涉农主体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这里主要以加工企业控制型农产品供应链为研究对象。

“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是互联网与农产品供应链及系统主体的融合,即指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互联网对于农产品供应链系统资源优化配置和集成发展的功能,促进互联网与传统农产品供应链的深层次融合发展,提高农产品供应链及节点企业的生产力、创新力,形成应用更加广泛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平台的新型农产品供应链发展形态。

2 农产品供应链节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一条完整的农产品供应链包含了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产品质量产生了影响。

农户、大型生产基地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始点,主要在生产环节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他们所提供的农林牧渔等农副产品的生产环境,如土壤肥力、农药化肥含量等生产要素,都会导致初级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在加工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系统中,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常出现在这个节点,加工工序的合规与否、辅助材料剂量是否达标等都决定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批发商是加工农产品经由加工企业流通到零售终端的衔接中介,对加工农产品的采购、仓储运输具有较强的集成控制能力,故其对加工农产品的采购检测与仓储运输检测程序与结果异常重要,若检测环节出现疏漏,不符合标准的加工农产品继续流通,则必然导致下游零售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农产品在零售终端被最终消费者购买,其质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农产品在此节点的流通期限关系着农产品的质量,此环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规定保质期。

3 我国涉农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当今互联网时代,农产品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涉农电子商务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交易网站,如黑龙江省农委联合本省联通公司,于今年2月正式开通“生态龙江”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产品溯源和金融服务四大功能。第二类是B2C购物网站,如京东网,农产品并非其主营业务,而是为丰富网站产品种类以吸引客户,此网站农产品种类有限,加工企业是其主要供货商。第三类是以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吸纳农产品生产类、加工类企业入驻,为企业提供农产品经营平台。农产品网站数量逐年增多,出现了“网络+网店协会+农产品企业+农户”的集约化营销模式、“政府+运营服务商+平台”的联动模式、订单农业模式等农产品网上销售新模式。

毋庸置疑,涉农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推动各地“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互联网+农业”新业态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中农产品包装规格、信息追溯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少数大中型农业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大多数小规模企业也已借助于知名电商平台开展产品交易,仍然存在着众多进行传统交易的企业尚未及时融入互联网经济,由此引发的信息不对称、质量信息追溯不易等现象频有发生。

4 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构建

在“互联网+”的指导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互联网功能,针对某类型农产品,建立区域性农产品供应链统一信息平台,由该区域一家或几家重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主导和控制。在此平台中,农产品供应链中涉农主体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汇总上报给主导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对供应链主体及其产品、生产、库存、订单、销售信息及配送物流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形成集成信息,统一公布在供应链信息平台上,并定期进行更新。加工企业作为核心管理主体,对节点企业提供的信息负有检查核实的责任,尤其是在对农产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方面,要严格限制劣质农产品的流通,及时披露各主体的不道德行为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信息,以达到规范节点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同时,加工企业内部信息数据及其对供应链系统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受到供应链其它主体、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

这种与“互联网+”融合的管理模式,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便于加工企业对复杂的供应链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加工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信息基础和可追溯路径。基于这种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形成了一种科学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

5 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效能的对策

5.1 加强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

发挥主导作用的加工企业大都实力雄厚,拥有相对优势,故其作为供应链信息平台的核心主体,首先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加工企业通常从上游农户、大型生产基地处获取初级农产品,而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相对较为容易,也最容易被加工企业忽视。加工企业要严格规范对采购原材料的质量检测程序,将产前质量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杜绝存在任何质量缺陷的初级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和消费市场。在对自身加工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上,一方面,通过加大产品生产加工技术与质量安全技术研发应用、提高标准化自动化生产加工水平、加强产中、产后质量安全自检等方式,提升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管理综合能力;另一方面,完善农产品阶段性验收、完工验收、农产品质量问责、产品质量事故应急等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农产品加工过程,降低质量安全隐患。

5.2 农产品供应链系统利益协调

加工企业高度控制与管理供应链信息系统,是系统的利益主体,其在农产品相关信息传递、物流跟踪、市场供需监控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而这些资源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润,几乎可以决定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农产品供应链其它主体为寻求高收益,易受加工企业的主导控制力影响而追随其决策,故而加工企业运行绩效直接影响着供应链整体获利能力及节点企业的利益分配与协作关系。加工企业必须充分结合供应链信息系统资源,做出符合农产品消费市场的决策,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保证供应链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同时,加工企业有责任参与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合理分配供应链的增值利益,尤其是要合理分配供应链系统的共生利益,即节点企业进入供应链后所获取的多于其未加入供应链时的市场平均收益的利益额度。

5.3 运用O2O模式,促进“四流”高效集成

在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平台上建立基于O2O的“云服务”平台模块,整合企业下属各地分散厂商的农产品信息及线下服务站点信息,方便消费者快速了解供给信息,完成交易。此平台第一时间获取产品准确订单,按照订单数将生产运输任务传递给供给厂商与线下服务主体,将物流需求传递给物流服务企业,物流企业将农产品实物送至线下服务站点,消费者接收到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后,返回平台确认交易并进行评价。O2O模式有效整合了农产品供应者、线下服务站点与消费者的供需信息,充分发挥物流的规模效应、时限效应及空间效应,促进了整个供应链系统“四流”高效集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被全流程监控。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在消费者进行线下体验阶段之前极易被线下服务站点发现,便于及时控制与消除隐患。

5.4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在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的监管政策可以为加工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加工企业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从经济学角度讲,政府与加工企业及农产品供应链其它主体之间存在着动态博弈,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工企业追求自身经营活动利益最大化。当政府正确实施监管、增加监管次数时,农产品生产者为降低非安全性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倾向于安全生产行为,提供质量安全产品。“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充斥着大量网络信息资源,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可能受到不良网络技术的驱使。生产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等政府监管部门建立门户网站,及时公布质量监管信息,披露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以促进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保证农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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