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对阿里巴巴的垄断处罚
2021年4月10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人民币)4%的罚款,计182.28亿元。这相当于阿里巴巴在2021年财年Q3大约一周的净利润,但却是中国反垄断部门有史以来做出的最大罚款。
根据新华社报道,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阿里巴巴关于垄断处罚的回应
对因“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处罚一事,阿里巴巴于当天上午在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表示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并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公告如下:
公 告
今天,我们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阿里巴巴集团
2021年4月10日
同时,阿里巴巴在官微上发布致客户和公众的一封信 :今天的处罚是对我们的警醒和鞭策,将心存感恩、心存敬畏。以下为阿里公开信全文:
尊敬的阿里巴巴的商家、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投资者们:
今天,我们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借此机会,阿里巴巴及全体阿里小二,对商家、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投资者给予我们的信任和包容,表达我们的感恩,也坦诚地表达我们对未来长远健康发展的思考和行动。
过去几个月,我们全力配合调查,认真学习国家对平台经济的政策和要求;在保证业务平稳运行的同时,进行系统的自审自查与完善升级。我们认识到,今天的处罚,是对我们的警醒和鞭策,是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和呵护,是国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平台经济是新一轮技术革命催生的全新生产关系。过去二十多年,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得益于管理部门对创新的支持和包容,阿里巴巴有机会和千万中小商家、亿万消费者一起,探索创造出淘宝、天猫等平台模式,降低了经营和创业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率,打通了经济末梢循环。今天,平台经济发展进入全新阶段,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时代和社会对平台企业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到平台企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责任。同时我们会牢记,平台的价值是整合、分享资源,是通过帮助他人成功而取得成功,是不断为社会创造价值而实现自我价值。
我们深知,只有永不停步地顺应时代和国家发展,永不停步地倾听、了解、服务好成千上万的商家和消费者,永不停步地追寻技术创新,才是我们的生存之本。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客户价值、聚焦客户体验,并继续出台一系列降平台经营门槛、减平台经营成本的措施,为所有商家和合作伙伴创造更开放、更公平、更高效、共享发展成果的平台环境。
今天是阿里巴巴集团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天,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直面问题,锐意革新。政府的监管与服务社会各界的批评、包容和支持,是阿里巴巴一路成长的关键。对此,我们心怀感恩,也同时心存敬畏。客户第一,做一家为社会不断创造长期价值的好公司,既是我们的初心,也是我们存在和发展的最大意义。我们对此充满信心,绝不动摇。
阿里巴巴集团
2021年4月10日
时建中:对于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发展的积极意义
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平台经济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在不断进步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动下,提升着经济效率,优化着经济结构,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作为平台经济最为重要的主体,平台企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超越了所有的企业类型和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中,平台经济领域诸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频发,引发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平台经济是创新的产物,平台企业应该持续引领和推动创新,而不是阻碍和终结创新。创新的繁荣,需要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该案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和示范作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驱动着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反垄断监管的作用,就是要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强反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创新。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反垄断法》,而且,平台经济越成熟越创新,就越需要科学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本案的调查处理,并不是否定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而是通过依法规范,促进平台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本案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常态化阶段。常态化的依法监管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为市场划定明确的行为红线,促使平台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倒逼平台企业将重心放到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和更好服务消费者上来。
支撑平台经济的新技术日新月异,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并无定式,难以进行类型化分析。为了避免“过早”以及“过度”执法伤及行业本身的创新和竞争层次的提高,需要经历必要的“观察期”,以支持平台经济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时期,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初步定型,所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行为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明确清晰地予以识别,在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众所周知,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离不开竞争。为了鼓励和促进创新,我们需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繁荣创新,倒逼竞争层次不断提高。只有通过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平台经济一直处于创新和竞争相互冲突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格外关注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为创新留出法治的空间。经营者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设计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必须兼顾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本次执法无疑有助于深化对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更加积极有效地分类监管和执法,支持和规范平台企业发展。在执法实践中,充分把握好支持和规范的关系,依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反垄断监管要保障市场能够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维护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环境,让平台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机会,让市场始终存在出现下一个阿里巴巴的可能性,以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回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平台经济是顺应和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模式。创新是平台经济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和最关键因素。若无创新,竞争则是低层次的存量利益竞争。唯有创新成为发展动力,才能推动增量利益的竞争,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坚持创新、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者并重,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让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模式创新,通过创新提高竞争层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网址引用: 思谋新闻组. 反垄断天价罚单对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意义. 思谋网. https://www.scmor.com/view/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