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激励推动大数据创新发展,又对其加以规制促进规范发展,一直是立法的重点问题。对此,一些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要完善立法构建法治框架,明确法律红线;另一方面要扎紧篱笆,强化各方监管,实现“数据向善”。
实现“数据向善”,离不开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监管。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有关大数据使用、监管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除了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便落实之外,还需继续加快健全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管理漏洞。
6月10日,十三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在规范数据活动的同时,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等作出相应规定,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此外,地方立法也开始向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大数据的行为亮剑。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审议后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规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实现“数据向善”,离不开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监管。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有关大数据使用、监管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除了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便落实之外,还需继续加快健全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管理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不管是“杀熟”还是“杀生”,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违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显失公平,那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杀熟”还是“杀生”,完全是由经营者的利益所决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的广告推销以及利用大数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目的都是为了使商业利益最大化,在目前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框架体系内,建议从法规、规章层面进一步加强监管,进行细化,从而更好地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教授傅林放则建议,先出台部门规章规范网络预付款消费经营活动,规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开展预付款消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消费者付款之前明确告知退款、使用期限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条款。如此一来,可以破除经营者绞尽脑汁的“格式合同构陷”,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一定程度上解决大数据“杀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