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引用:顾聪,刘颖, 吕本富, 彭赓. 市场结构、经济福利与平台经济反垄断[J]. 中国管理科学, 2023, 31(11): 208-216.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导读
近年来平台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市场结构与经济福利是反垄断政策的关注重点,现有研究在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划分、市场势力界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尚缺乏从福利角度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文拓展了阿姆斯特朗的平台经济模型,对比了不同市场结构下的经济福利。研究得出,竞争虽然可以降低平台的溢价能力,但竞争效果受到用户粘性等因素的限制,同时竞争带来的交叉外部性损失也会对社会福利造成负面影响。在相对集中的市场结构下,如果能有效控制溢价行为,则能够实现社会福利的优化。因此,平台经济反垄断不宜过于偏重市场结构,关键在于对平台的溢价和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平台经济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应该加强经济分析与行为分析,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效率。
内容
一直以来,市场结构与经济福利都是反垄断政策的重要考量,特别是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修订前)中,对市场结构的判断是决定反垄断判决的核心因素。近年来平台经济高速发展,与工业经济时代不同的是,平台经济存在双边性和交叉外部性的特征,天然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而且难以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占有率进行准确的计算,这些都给平台反垄断工作带来了困难。在这一环境下,平台经济中影响经济福利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平台经济反垄断应该侧重哪些判断准则?这一系列问题亟需理论层面的阐述。
在Armstrong的双边市场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考虑我国平台经济的特点进行了一些拓展,计算了不同市场结构下的平台定价,市场规模和社会福利。反垄断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过对比不同环境下社会福利的变化情况,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平台反垄断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与经典的双边市场模型相比,我国的平台经济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平台的参与者一般可以分为用户和商家,平台不向用户收费,利润完全从商家处获得,但过高的佣金水平会导致经营成本较高的商家退出市场,因此平台佣金水平决定了平台上的商家数量,这会通过交叉外部性的变化影响用户的福利和决策,而用户的数量又进一步决定了平台商家的利润空间。市场上只有一家平台时情况比较简单,平台为了利润最大化会形成一个垄断价格。在市场上存在两个平台的时候,由于平台的定价会通过交叉外部性传导至用户,而用户往往是单宿的,因此在对于用户的争夺中平台对商家征收的佣金会达到一个均衡水平,即均衡价格。代入均衡价格并进行对比,就可以进一步得到市场竞争对平台,用户,商家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随着平台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博弈模型变得更加复杂,但仍可以通过函数分析得到一些结论。
最终,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1. 平台经济中垄断平台同样能获得垄断势力和溢价能力,商家价格弹性越小,平台溢价能力越强。
2. 垄断平台溢价会损害社会总福利,限制平台溢价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
3. 分散的市场结构与竞争可以降低平台的垄断溢价,但是竞争效果受到外部性水平和用户粘性的限制,同时分散的市场结构会带来外部性损失,降低社会总福利。
总结和展望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修订前)中,市场结构是决定反垄断判决的核心因素,而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难以准确判断,这导致了平台反垄断工作出现困难。事实上,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传统商品市场中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平台经济中并不现实,相对分散的寡头垄断市场中,市场竞争的效果也会受到用户粘性和平台合谋等因素的影响,用户群体的分散还会导致交叉外部性下降从而降低社会总福利。因此,本文认为在平台经济反垄断工作中,应把对平台垄断行为和垄断定价的监管作为工作重点,相比较于分散的市场结构与自由的市场竞争,强有力的政府监管是规制平台的更好方式。
本文成文较早,投稿以来平台经济反垄断工作稳步推进,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件对平台垄断行为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使用用户规模等平台经济中更直观的指标对平台进行了分级,明确了不同等级的平台的主体责任。202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版正式实施,改为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机构的权限,加强了对数字经济的适应性。可以看出,传统的反垄断司法体系在高速发展的平台经济中出现不适应性之后,国家积极推进反垄断司法体系改革,目前已经可以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
网址引用: 顾聪等:市场结构、经济福利与平台经济反垄断. 思谋网. https://www.scmor.com/view/9755.